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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的权利与义务

房东必须:

 

1. 签署租赁合约,并提供一份副本给承租人;

2. 将押金(包括部分付款),于23个工作日之内,送交建筑及住屋管理局,并就承租人所支付的任何款项开立收据给承租人;

3. 在承租人迁入前,确定房产处于干净、整洁的状况;

4. 确定所有的门锁皆运作正常,而且房产处于合理的安全状态;

5. 保养房产与进行必要的修缮工作;

6. 确保水管、 电线和建筑物结构处于安全与运作正常状况;

7. 为没有自来水供应的住所提供足够的集水与储水;

8. 在提高房租的至少60天前, 书面通知承租人;

9. 房东尽力确保承租人不打扰任何其它的承租人;

10. 在决定出售该房产时, 书面告知承租人;

11. 在带领房屋中介、 买主或可能的承租人参观该房产以前先取得承租人的同意;

12. 偿付承租人已支付的任何紧急维修费用(只要承租人能证明他们在进行维修前曾努力尝试告知房东该问题,而且该问题不是承租人刻意或不慎所造成的);

13. 不定期租赁的情形:

‐ 一旦房产已经确定售出,或者屋主或其家庭成员需要迁入该房产时, 须提前63天发给承租人通知,要求迁出房产

‐ 或者,假如房东想要终止租赁, 则须提前90天发给承租人通知

14. 在进行房屋内部检查的48小时前,通知承租人,但每4周不得进行多于1次,而且必须于上午8点至晚7点间进行(房东可在不发通知的情况下莅临该块地产,但必须尊重承租人的隐私);

15. 进行维修时, 须于24小时前通知承租人, 且于上午8点至晚7点间进行。

房东也可以:

16. 在紧急情况时,未经通知承租人进入房产;

17.在承租人自愿许可的情况下,于其它时间进入房产。

 

房东不可以:

 

1. 要求多于四周租金的押金;

2. 要求多于两周的预付租金,或者在租金应付日期未到时就要求支付租金;

3. 在四周内进行一次以上的房产检查,除非是检查他们要求承租人为解决违反租赁合约情形所做的工作;

4. 干扰承租人的安宁、舒适和隐私;

5. 干扰煤气、水、 电或电话服务供应,除非是为了避免危险或为了进行维修;

6. 不合理地拒绝承租人摆设搁架之类的固定物;

7. 更换门锁,除非承租人同意;

8.不合理地阻止承租人将租赁权利转租或让渡给他人,除非在租赁合约中已载明承租人不可转租或让渡租赁权利;

9. 驱逐承租人(此举需要由地区法院执行的占有令);

10. 拿取承租人的财物作为在租赁期间或租赁后的任何时间所积欠款项的担保品,或拒绝交回承租人在租赁结束后留置的财物(只要承租人支付任何实际且合理的储藏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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