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簽署租賃合約,並提供一份副本給承租人;
2. 將押金(包括部分付款),於23個工作日之內,送交建築及住屋管理局,並就承租人所支付的任何款項開立收據給承租人;
3. 在承租人遷入前,確定房產處於幹凈、整潔的狀況;
4. 確定所有的門鎖皆運作正常,而且房產處於合理的安全狀態;
5. 保養房產與進行必要的修繕工作;
6. 確保水管、 電線和建築物結構處於安全與運作正常狀況;
7. 為沒有自來水供應的住所提供足夠的集水與儲水;
8. 在提高房租的至少60天前, 書面通知承租人;
9. 房東盡力確保承租人不打擾任何其它的承租人;
10. 在決定出售該房產時, 書面告知承租人;
11. 在帶領房屋中介、 買主或可能的承租人參觀該房產以前先取得承租人的同意;
12. 償付承租人已支付的任何緊急維修費用(只要承租人能證明他們在進行維修前曾努力嘗試告知房東該問題,而且該問題不是承租人刻意或不慎所造成的);
13. 不定期租賃的情形:
‐ 一旦房產已經確定售出,或者屋主或其家庭成員需要遷入該房產時, 須提前42天發給承租人通知,要求遷出房產
‐ 或者,假如房東想要終止租賃, 則須提前90天發給承租人通知
14. 在進行房屋內部檢查的48小時前,通知承租人,但每4周不得進行多於1次,而且必須於上午8點至晚7點間進行(房東可在不發通知的情況下蒞臨該塊地產,但必須尊重承租人的隱私);
15. 進行維修時, 須於24小時前通知承租人, 且於上午8點至晚7點間進行。
房東也可以:
16. 在緊急情況時,未經通知承租人進入房產;
17.在承租人自願許可的情況下,於其它時間進入房產。
1. 要求多於四周租金的押金;
2. 要求多於兩周的預付租金,或者在租金應付日期未到時就要求支付租金;
3. 在四周內進行一次以上的房產檢查,除非是檢查他們要求承租人為解決違反租賃合約情形所做的工作;
4. 幹擾承租人的安寧、舒適和隱私;
5. 幹擾煤氣、水、 電或電話服務供應,除非是為了避免危險或為了進行維修;
6. 不合理地拒絕承租人擺設擱架之類的固定物;
7. 更換門鎖,除非承租人同意;
8. 不合理地阻止承租人將租賃權利轉租或讓渡給他人,除非在租賃合約中已載明承租人不可轉租或讓渡租賃權利;
9. 驅逐承租人(此舉需要由地區法院執行的占有令);
10. 拿取承租人的財物作為在租賃期間或租賃後的任何時間所積欠款項的擔保品,或拒絕交回承租人在租賃結束後留置的財物(只要承租人支付任何實際且合理的儲藏費話)。
紐西蘭商業、創新和就業部(Ministry of Business, Innovation and Employment (MBIE))的租賃服務處 (Tenancy Services)為屋主與租客們提供關於租賃的官方建議,指南,資訊和教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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